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重点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补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带动就业补贴。
1.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
2.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10名以上(含)、20名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20名以上(含)、30名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30名以上(含)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管理指导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
二、申请流程。
请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各项补贴具体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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