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申办

  • 日期:2015-11-0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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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人社发〔2014〕38号文件规定: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届满前填写《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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