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才网联800HR.COM 编者按】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对劳动者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因此,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可千万别视为儿戏。
漫画作者:邝飚 来源:金羊网
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单位工作,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构成违约为由将员工告上法庭。5月18日,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这项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其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单位却因不属于裁判范围而被法院驳回。 案例回顾:
杨女士曾是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原告公司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系统集成商及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企业;思特奇公司按照被告杨女士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期给付杨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杨女士如果违约,应返还补偿金,并按照补偿金总额的二分之一向思特奇公司给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和减弱。 2004年8月,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杨女士在某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遂于9月7日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此后,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杨女士离职后实际受雇于另一家科技公司,而该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从事移动运营商计费及管理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在同行业中与思特奇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关系。思特奇公司遂以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脱离竞争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到与思特奇公司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就业,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决支持了思特奇公司要求杨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等项诉讼请求。法院同时还认为,杨女士是否脱离该竞争公司应取决于杨女士与该公司的意愿,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故对思特奇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竞业限制也受法律限制 记者就竞业限制问题咨询了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刘庚华老师。刘老师告诉记者,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权利的限制,尽管是以双方合约的方式进行,但这种限制仍然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一旦签定了包含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合同期满后不得从事长期以来已经驾轻就熟的职业,得另谋生计。这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对劳动者而言,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禁止滥用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公民劳动权的需要,因此,竞业限制也受到了法律限制。为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使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限制员工的择业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但限制得不妥当,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为了谋生,常常会以牺牲自己的权利为代价去换取就业的机会,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是我们每个人所面临的课题。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面前都同样必须做好应对。对于此案,刘老师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既然杨女士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该履行此义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何关系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作出的书面约定。其目的就是通过约定使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 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约定违约金、规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虽然如此,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较为严厉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大气力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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